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646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泌冲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汀圃水闸电排站下游西南涌滩地综合楼首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5149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州**(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盈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盈(深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社区同庆大道民旺瀚星科学园10栋3层3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4CM80Y。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泌冲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建盈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盈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20327.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泌冲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盈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20327.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泌冲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