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0497号之一
原告:佛山***沙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盈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同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沙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10.91元,减半收取计6355.46元,财产保全费4566.78元,合计10922.24元(佛山***沙石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沙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