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弘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马特殊过程装备(常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2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44号
原告无锡市弘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金城东路333号-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景明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特殊过程装备(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CHUATIAMWEE(***)。
原告无锡市弘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特殊过程装备(常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无锡市弘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弘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5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825元由原告无锡市弘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