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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董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81民初5839号 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董某,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扬州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负责人:肖某。 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董某、扬州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