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03财保58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人:***,女,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人:***,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以上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绿建新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龙王路22号三笑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扬州绿建新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苏K×××××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金额125万元。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扬州绿建新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苏K×××××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金额125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的位于××××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