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晖钢结构有限公司

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车间西侧气瓶存放未设置当心爆炸安全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鲁应急发〔20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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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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