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延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622民初166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 被告:***,男,其他不详。 被告:辉南县延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不详。 原告***与被告***、辉南县延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