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622民初166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
被告:***,男,其他不详。
被告:辉南县延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不详。
原告***与被告***、辉南县延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