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终2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集中区C-28号。
法定代表人:林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强,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丰县人民路3号。
法定代表人:娄海,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单雪晴
审判员 魏志名
审判员 曹 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