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邯郸)派瑞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3民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邯郸市那郸经济开发区中船路5号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蒋亚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明,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雨,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聚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吴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徐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贤凡,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峰,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聚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派瑞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派瑞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理由:1.涉案的《QB-5000/1.6型氢回收PSA装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系买卖合同,而非建设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聚灿公司也应当承担设计、供货及施工义务。2.聚灿公司通知项目暂停,构成违约。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住建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聚灿公司二审辩称,本案涉及的主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中有大量的工程施工的相关内容的约定,也有施工管理进度、工期安全等内容,是典型的施工合同。派瑞公司的专业分包资质为二级,属于超越资质等级承揽涉案工程,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聚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聚灿公司、派瑞公司2018年6月13日签订的《QB-5000/1.6型氢回收PSA装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无效;2.判决派瑞公司返还聚灿公司预付款749.7万元;3.诉讼费由派瑞公司承担。
派瑞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聚灿公司继续履行《QB-5000/1.6型氢回收PSA装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2.判令聚灿公司支付反诉聚灿公司违约金405837.6元;3.聚灿公司承担本案反诉部分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28日,聚灿公司发布招标文件,就氢回收PSA系统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派瑞公司制作投标文件,其中包括派瑞公司的资质证书、设计制造证书,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18年6月13日,聚灿公司(采购方、甲方)与派瑞公司(供应方、乙方)签订《QB-5000/1.6型氢回收PSA装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派瑞公司为聚灿公司设计、制造、安装QB-5000/1.6型氢回收PSA装置,合同总价2499万元,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到账后130日内完成设备制造。《技术协议》第1条约定“本项目为乙方EPC交钥匙工程,以满足产品气品质、收率要求及主材使用寿命保证(≥10年)为项目验收前提…”;第3.4.1条列明了原料气体指标,并注明“原料气组分含量为甲方苏州工厂检测值,本套装置使用地点在甲方**工厂,本套装置调试前,甲方**工厂原料气具备检测条件后,乙方自行取样对**工厂原料气组分、含量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数据进行系统调试,以保证系统能够疗虚稳定的铲除符合品质要求的产品气体”。上述合同签订后,聚灿公司通过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派瑞公司预付款749.7万元,派瑞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定购相关产品用于氢回收装置的制作。
2018年6月4日,聚灿公司向派瑞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该项目乙方从先期沟通的自行检测原料气保证出合格5N氢气,风险乙方承担,逐步演变成甲方检测风险共担,到现在乙方供货,风险完全甲方承担…技术协议核心内容也由先期沟通的乙方自行检测并对数据负责变成甲方所供原料气指标符合本技术协议3.4.1条款中原料气指标时,乙方保证产品氢气工艺指标如下,若按此协议,后期只要系统不能产出合格产品气,乙方均可以甲方原料气不符指标为由推卸责任…”
2018年10月31日,派瑞公司向聚灿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我方得知贵方决定暂缓/中止我们双方签订的氢回收PSA装置项目的进行。目前,该项目进展情况是:1、非标容器和换热器的外采合同已经签订1个多月时间;2、5台压缩机已经签订外采合同约2个月时间;3、4台罗茨鼓风机已经签订外采合同约2个月时间。就是说生产周期长的外配件均已在生产加工过程中…”2018年11月6日,聚灿公司向派瑞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经我司内部讨论,氢回收PSA装置项目先做暂停,目前预计重新启动时间为19年5月份。如有更新我司会另行提前通知…”后聚灿公司、派瑞公司双方继续进行电子邮寄沟通,并通过律师函方式协商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一、聚灿公司、派瑞公司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的效力;二、派瑞公司是否应退还聚灿公司预付款;三、派瑞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有无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同规定,故应当认定土木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其中,安装工程包括电器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等。本案中,聚灿公司、派瑞公司签订的《QB-5000/1.6型氢回收PSA装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的性质应该综合认定,不能简单割裂,派瑞公司的合同义务并非简单供货,而是为聚灿公司设计、制造QB-5000/1.6型氢回收PSA装置并进行施工、安装等一系列,系EPC交钥匙工程,派瑞公司施工范围包括界区范围内涉及到的所有设备、工艺管道、电器仪表、照明、给排水、暖通、接地、防腐、保温、防火等全部安装工程的施工,且对施工期间的人员管理、现场管理、施工进度与工期、工作安全与卫生、竣工及验收等作出约定,故应认定涉案《QB-5000/1.6型氢回收PSA装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瑞公司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一个承包合同所载的合同价)2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涉案合同总价款2499万元,不能单纯割裂制造费用和安装费用,故派瑞公司承担涉案PSA装置工程超越资质,聚灿公司、派瑞公司签订的《QB-5000/1.6型氢回收PSA装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系无效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因聚灿公司、派瑞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无效合同,故聚灿公司要求派瑞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预付款749.7万元,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聚灿公司、派瑞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派瑞公司依据该合同主张聚餐光电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聚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QB-5000/1.6型氢回收PSA装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系无效合同;二、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聚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749.7万元;三、驳回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64280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7387.56元,由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的争议焦点:1.涉案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2.《QB-5000/1.6型氢回收PSA装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应认定为机电安装工程。理由:1.机电工程,是指按照一定的工艺和方法,将不同规格、型号、性能、材质的设备、管路、线路等有机组合起来,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包括机械、汽车、电子、电力、冶金、矿业、石化、轻纺、环保、农林、军工等各类工业和民用、公用建筑的机电工程。2.变压吸附法(简称PSA)是一种气体分离技术,其原理是利用分子筛对不同气体分子“吸附”性能的差异而将气体混合物分开,是从空气中回收和提纯氢气的方法之一。根据《QB-5000/1.6型氢回收PSA装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的约定,派瑞公司为聚灿公司采购QB-5000/1.6型氢回收PSA装置,并负责氢站设计、安装材料、安装费用、安装报批和申报的相关手续、总设备、调试、培训,为EPC交钥匙工程。设备布置区域一米以内为派瑞公司界区,负责所涉及到的全部工程设计(含土建、照明、给排水、暖通、接地、避雷、工艺管道、电气、防腐、保温、防火)、设备设计、外购件选型,供货范围包括全部工程材料、设备、仪表,施工范围包括所有设备、工艺管道、电气、仪表、照明、给排水、暖通、接地、防腐、保温、防火等全部安装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图纸资料为“土建施工图和工程安装施工图、工艺PID图(CAD版);约定验收运行合格,由聚灿公司负责人签署派瑞公司递交的验收报告,派瑞公司需要提供竣工资料一式三份及竣工图电子档光盘1份(CD-R);关于施工阶段履约管理约定派瑞公司指派1名有经验技术人员为现场负责人,并应按预定施工进度,雇用足够且具备适当技能的员工,并将所需的施工机具及材料等运至现场,如期完成各项工作,应于开工前制定施工组织计划,施工组织计划中除应列出各分项施工计划进度外,还应对主要施工部分叙述施工方法等内容。3.根据上述内容,涉案合同内容是一个机电工程的系统安装的过程,派瑞公司的合同义务为化工项目的设计、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故涉案工程属于机电安装工程。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应当认定《QB-5000/1.6型氢回收PSA装置采购合同》及其附件《技术协议》无效。理由:1.涉案合同内容为机电安装工程,双方因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处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根据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规定,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二级的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为“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绕路、管道的安装,10千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4.派瑞公司的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5.涉案合同总价为2499万元,即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已超2000万元。6.派瑞公司作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二级的企业,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机电安装工程,应认定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依法应认定无效。
本案合同认定无效后,涉及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进行确定问题,且双方争议较大,派瑞公司可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667.56元,由邯郸派瑞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兵
审判员 孙 权
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