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净安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苏净布什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汕头市广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民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苏净布什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翔,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御嘉,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广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32号投资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方振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育锋,广东信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强,广东信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苏州苏净安发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翔,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御嘉,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礐石街道磊广路三联工业区科技研发楼2楼A3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光钟。
原审第三人:徐象鹿,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上诉人苏州苏净布什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苏净公司)、上诉人汕头市广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大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苏州苏净安发空调有限公司(下称安发公司)、汕头市达诚建筑有限公司(下称达诚公司)、徐象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焦点,以徐象鹿既不是苏净公司人员也不是安发公司人员的情况下,徐象鹿在签订合同中的表现、苏净公司向广大公司收取部分工程款后的流向、徐象鹿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转账付款给苏净公司的银行流水,以及综合广大公司、达诚公司、徐象鹿、监理方人员的陈述内容等,认定徐象鹿应为涉讼工程的共同实际施工人。但是,案涉工程发包人广大公司、承包人苏净公司均否认徐象鹿是工程实际施工人;徐象鹿在广大公司与苏净公司的合同上身份为“乙方(苏净公司)代表”,徐象鹿在达诚公司与安发公司的合同上身份为“乙方(安发公司)施工负责人”;徐象鹿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权限、实施行为、是否支配相关施工和结算等,未有具体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此没有审理查明,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苏净布什冷冻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490元、上诉人汕头市广大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7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楚纯
审判员  吴伟峰
审判员  谢琼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晓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