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1财保537号
申请人:***,女,199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徐州通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新淮海西路10号淮海天地商住楼三街区2号楼1单元908、909室。
法定代表人:江钦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通力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通力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