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403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宁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宁通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执行费共计445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宁通路桥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45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