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通路桥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通路桥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5民初1148号 原告:***,女,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长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506202110393733。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长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506201310967423。 被告:***,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502202010223414。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502201910079943。 被告:福建省宁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北路29号全家福小区3幢3-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86914786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宁通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宁通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其已经与***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宁通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宁通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