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强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强鹰幕墙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满洲里中俄互市贸易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81民初1969号
原告:哈尔滨市强鹰幕墙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立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辉,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澍,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洲里中俄互市贸易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燕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明,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强鹰幕墙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洲里中俄互市贸易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强鹰幕墙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庭下和解,故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强鹰幕墙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8.56元,减半收取3004.28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强鹰幕墙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晓丹
审 判 员  孙宗丽
人民陪审员  姚纯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