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强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强鹰幕墙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额尔古纳市白桦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84民初1230号
原告:哈尔滨市强鹰幕墙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白立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辉,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澎,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额尔古纳市***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韩景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明,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岩,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哈尔滨市强鹰幕墙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额尔古纳市***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强鹰幕墙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强鹰幕墙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强鹰幕墙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9.86元,减半收取计3744.93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强鹰幕墙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郎 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