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蓝色气候(北京)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执5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仁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蓝色气候(北京)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4号院49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佩华。
被执行人:德州蓝色气候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辛店镇二甲刘村。
被执行人:刘梦奇,男,1965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州蓝色气候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禹城市辛店镇二甲刘村厂房(包括水泵房、配电室各1间)和设备(包括钢混结构发酵罐4个、发电机组4套、脱硫罐1套、热分配装置1套及沼液池2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德州蓝色气候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禹城市辛店镇二甲刘村厂房(包括水泵房、配电室各1间)和设备(包括钢混结构发酵罐4个、发电机组4套、脱硫罐1套、热分配装置1套及沼液池2个)。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军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