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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3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碧玉大道284号玛纳斯镇政府综合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宋作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瑜,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仁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丽,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昌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龙,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4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本案为招投标买卖合同,基于合同相对性,嘉润公司才是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主体。2.一审法院认定嘉润公司以通远公司名义进行招投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通远公司只是提供代收款服务,非本案共同招标人,本案招标文件、合同等均未加盖通远公司印章,没有参加招标或代理招标。一审被上诉人提交了招标磋商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真实反映系嘉润公司员工与被上诉人联系并进行招标,与通远公司无关。3.嘉润公司与上诉人之间就代收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不影响嘉润公司作为实际招标人返还保证金的责任。4.一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侵权的规定审理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未将法律关系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径行变更请求权的基础,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属程序违法。

龙源公司辩称,坚持一审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原审被告述称,嘉润公司不应承担返还保证金的责任,该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本案是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非上诉人主张的招投标合同关系。

龙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通远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的占用资金利息损失;二、判令被告嘉润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被告嘉润公司以通远公司名义邀请原告南京龙源参加“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电解烟气硫脱硫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公开竞价邀请函》约定投标人应将竞价保证金于竞价时间前汇至被告通远公司中国银行玛纳斯支行账户;《投标人须知》部分载明竞价保证金按公开竞价邀请函的要求提交,参与竞价的投标人保证金在竞价结束且退还收据后无息退还。原告按照竞价邀请函于2019年12月18日向通远公司汇入保证金80万元,后未能中标。2020年4月20日嘉润公司向原告发函,告知原告在投标嘉润公司电解烟气脱硫项目时交付的投标保证金是由通远公司收取,要求原告尽快与通远公司联系退还投标保证金,后原告向二被告主张退还保证金未果。另查,被告通远公司为嘉润公司提供代收款商业服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嘉润公司以电解烟气脱硫系统采购安装项目为由,以被告通远公司名义要约原告参与投标,原告依约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的被告通远公司账户后未能中标,故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请求二被告退还保证金80万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时至实际付款时止占用资金利息损失,招投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无息退还,但二被告未依约退还,原告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80万元;二、被告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从2020年9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承担8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至投标保证金付清之日止。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返还保证金800,000元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本案中,根据《竞价文件》显示招标单位名称为通远公司,邀请单位嘉润公司,可以确定通远公司是该项目招标人,并且通远公司收取了保证金,且该文件中约定竞价保证金汇至指定账户,银行账户即是通远公司银行账户,故双方成立招标服务合同关系。通远公司是招投标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并且其已实际收取保证金,而龙源公司未中标也未签订招投标买卖合同,按《竞价文件》中约定参与竞价的投标人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退还,因此,通远公司应当向龙源公司退还保证金并承担利息。对通远公司上诉称其和嘉润公司只是商业代收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返还保证金的责任,应由嘉润公司返还保证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孙青莲

审 判 员 李 娟

审 判 员 刘 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孟 颖

书 记 员 陈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