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蓝色气候(北京)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执54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仁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蓝色气候(北京)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4号院49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佩华。
被执行人:德州蓝色气候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辛店镇二甲刘村。
被执行人:刘梦奇,男,1965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龙源公司)申请执行蓝色气候(北京)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蓝色公司)、德州蓝色气候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蓝色公司)、刘梦奇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依照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37019155.6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合计232172.2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1月19日,本院向三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申报财产情况。三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期申报财产状况。
2、2020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三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有存款的账户。三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未开设公司,无红利等收入。
3、2020年12月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德州蓝色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该公司在其他公司厂区内,因疫情原因,未实际进入该公司。
4、2020年12月16日,因未按期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三被执行人及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0年12月22日,本院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对已查封的德州蓝色公司名下的厂房、设备进行司法询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评估机构选取通知书》。
6、2021年1月12日,本院作出5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设备、厂房。
7、2021年1月15日,本院与询价评估人员到德州蓝色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并在现场张贴本院5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拍卖公告。该公司已无经营,所有设备均已搁置不用,厂区内只有几名留守人员。留守人员称,公司早无经营,还拖欠其工资;法定代表人刘梦奇无法取得联系;该公司租用德州市维多利亚农牧有限公司的土地。询价评估人员对需拍卖的厂房、设备进行了勘测。
8、2021年2月2日,询价评估报告作出,评估了被执行人德州蓝色公司名下的厂房(水泵房、配电室各1间)、设备(发酵罐、双膜集气装置及附属设备4套,变配电设备1套,热电联产机组4套,气体前处理系统1套,沼气物料处理1台,Vogelsang泵2台,流体切割机1台,热分配系统1套,空压机及干燥过滤再生系统1套)及附属设施(硬化路面775平方米)等财产,询价结果为36203600元。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询价报告书。
9、2021年3月8日,本院将已评估的财产在淘宝网法拍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公示,起拍价2700万元。4月8日至9日,进行正式拍卖,但因无人参加竞买,第一次拍卖流拍。
10、2021年4月14日,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以第一次流拍价接收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作出5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流拍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2700万元债务。
11、2021年4月19日,本院第二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询结果同第一次查询结果。
12、2021年4月1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通报本案执行情况,告知本院查找到的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处置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行为认可,对法院的工作满意,暂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公告悬赏和司法审计,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到位标的2700万元,尚有工程款10019155.63元、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未执行。
本院认为,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查控并依法处置,处置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了解本案执行情况,认可本院执行措施,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军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张志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