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现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现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能源**畔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陕西能源**畔煤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23)陕0803民初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