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825民初501号
原告: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城汇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新城区盘河路黄河矿业办公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黑猫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青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汇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黑猫煤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14.4元,由原告国能龙源环保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