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宁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民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新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兴隆台区振兴地区河畔小区商网0C00栋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淼,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大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辽河油田分公司)、***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1)辽7401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应当查清以下事实:1.案涉工程是否发生整改,如果发生整改,整改金额应否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实际工程量与给付工程款数额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河人民法院(2021)辽7401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河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3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2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