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发动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5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赵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晖,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3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36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英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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