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西田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2民初4899号 原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西田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田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稠建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西田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田畈市场开发公司)、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田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田畈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稠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田畈市场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西田畈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稠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87975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其中1499937.7元自2022年5月28日起开始计算至2022年12月10日为30215.41元;499937.7元自2022年12月11日起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88037.3元自2022年2月8日起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8日,被告西田畈市场开发公司向原告签发《中标通知书》,明确由原告中标廿三里街道园区综合市场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中标价为20452942元,中标让利率为9%,工期为365日历天。2018年7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第12条第4款第1项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季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a.工程量按月计量,在完成后的当月20日上报进度款支付报表,结合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证确认后,按当月完成应予计量的合格合同工程量价款的65%进行支付;b.本合同工程内容全部完成、所有工程变更完成审批程序并通过竣工验收,支付至完成应予以计量的合格合同工程量价款的85%(含预付款和安全文明施工费、民工工伤保险费);c.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97.5%,其余2.5%留作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开工,并于2020年1月10日竣工。2022年5月27日,经被告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案涉工程造价为19521492元。2022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签批《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确认被告尚欠工程款1987975元,监理机构义乌市建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亦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经催讨,被告于2022年12月10日支付了100万元,剩余工程款被告一直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理应于“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97.5%”,即被告应于2022年5月27日支付工程款19033454.7元(1952149****.5%),而被告实际仅支付了17533517元,**1499937.7元未支付。因此,被告理应自2022年5月28日起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利息。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保修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贰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因此被告理应于2022年2月7日前退还保修金488037.3元(19521492*2.5%),被告亦未按时退还,理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被告西田畈市场开发公司答辩称:竣工验收之后通过审计,相应款项支付是无异议。因为村里没有钱,市财政对整个义乌的菜市场有笔补贴款,2022年年底实施这项工作,整个义乌市包括我们只有两个村没有支付补贴款,其他村都已经支付了。我们的菜市场是通过市场管理局监督管理指导的,市财政拨款的时候对我们的工程又进行了重新审计,审计下来又扣了九十几万元。审计的意思是这个钱是专项审计,与工程其他补贴是无关的。我们认可街道安排的审计,公司认可这笔钱应该支付。我们是第二被告下面的一个分公司,钱在第二被告处。 被告西田畈股份经济合作社答辩称:对合同签订及合同的履行无异议,但是案涉工程是民生项目,义乌市财政项目预算稽核中心根据要求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审计,审计造价是18549275元,根据该份鉴定报告,我们目前尚欠的工程款仅为15758元,基本已经履行。两份报告存在冲突,所以余款一直没有支付。因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出的报告更客观公正,第二被告只能参照该份报告进行结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8日,被告西田畈市场开发公司向原告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园区综合市场工程的中标人。中标价为20452942元,中标让利率为9%。2018年7月30日,原告(承包人)与两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为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田畈村的廿三里街道园区综合市场工程。合同工期365天,签约合同价为20452942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第十二条中对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作出约定:a.工程量按月计量,在完成后的当月20日上报进度款支付报表,结合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证确认后,按当月完成应予计量的合格合同工程量价款的65%进行支付;b.本合同工程内容全部完成、所有工程变更完成审批程序并通过竣工验收,支付至完成应予以计量的合格合同工程量价款的85%(含预付款和安全文明施工费、民工工伤保险费);c.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97.5%,其余2.5%留作保修金。保修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贰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案涉工程于2018年9月20日开工,于2020年1月10日竣工验收。2022年5月27日,经两被告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案涉廿三里街道园区综合市场工程造价为19521492元。2022年8月30日,两被告向原告签批《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确认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7533517元,尚欠工程款1987975元。2022年12月10日,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万元,剩余工程款两被告未支付。 另查明,经义乌市财政项目预算稽核中心委托,浙江安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对上述案涉工程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18549275元。2022年12月8日,义乌市财政项目预算稽核中心在发送给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的《关于16个义乌市综合市场(菜市场)工程结算审核的函》中载明:……5、廿三里街道园区综合市场工程结算送审造价21232863元,审定造价18549275元,核减造价2683588元……本次审核结果仅用于奖励补助。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审表、工程竣工报告、结算审核报告、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款支付证书,被告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在中标案涉工程后与两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实清楚。关于工程造价,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及其立***,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本案中,两被告于2020年5月27日委托审计造价为19521492元,监理单位出具了工程款支付证书,两被告向原告签批了《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并确认了未支付款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4条约定,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的复核,工程建设项目被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列入抽查复审的,以抽查复审结果作为最终依据。被告西田畈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了义乌市财政项目预算稽核中心委托的审计材料,该审计系其用于财政补贴的单方委托,并非合同所述的抽查复审之情形,故该审计结论不能成为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被告抗辩以该份审计的造价作为支付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97.5%即19033454.7元,剩余2.5%的保修金488037.3元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贰年后28天内即退还。两被告逾期未支付的,还应支付利息损失。关于利息损失,工程保修金虽应在2022年2月7日前返还,但案涉工程造价于2022年5月27日审计确认,故保修金及未支付的工程款部分的利息损失从审计次日起计算,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西田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田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797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12月10日为39742.93元,之后以9879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8元(已减半),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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