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民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高新区高塘路187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义乌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2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义乌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义乌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义乌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30元,由上诉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715元,由上诉人义乌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715元。本院依法均予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