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14761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义乌市达恒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新院村22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第三人:***,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茂后村5组。
第三人:***,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二区。
第三人:***,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第三人:***,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第三人:***,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诉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