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4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36238T,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薛友。
被执行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97850899X,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新泉。
关于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8698.1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剑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