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46号之三

一、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36238T,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薛友。

被执行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97850899X,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新泉。

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

(一)执行依据:(2020)苏129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

(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本金3105246.18元及利息(以3105246.1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一)执行经过:1.执行立案时间:2021年1月5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1月6日。

(二)执行措施:1.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8日、2021年5月14日开展“总对总”网上查控;2.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5月18日开展“点对点”网上查控;3.通过法综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申请人的保全案件或作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4.2021年1月19日向泰兴市人民法院商请移送被执行人名下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泰州XXXX区X号商务楼、地下室工程及泰州市XXXX区XX中心南侧XX土地处置权,泰兴市人民法院函复因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区分局要求暂停拍卖上述不动产,未能移送处置权。5.2021年1月20日本院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送达查封上述不动产手续,查封期限三年;6.案外人杨某提交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5352民事调解、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2民初139民事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民终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泰兴市××路南侧、XX路东侧XXX小区XXXX室住宅用房的查封。本院核实后并裁定解除查封措施;7.案外人马某某提交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执异6号执行裁定、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283执恢698号之二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泰兴市××路南侧、XX路东侧住宅用房的查封。本院核实后并裁定解除查封措施。8.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征询上述不动产处置意见,未收到答复。

(三)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

(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

四、查明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泰州XXXX区X号商务楼、地下室工程及泰州市XXXX区XX中心南侧XX土地,查封期限三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M×××××机动车,查封期限二年,从2021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但未能实际控制;于2021年2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路南侧、X路东侧的XXX小区房地产(合计贰拾伍套),查封期限三年,从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债权实现情况

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案未有案款执行到位。尚未执行到位本金3105246.18元及利息损失。

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

(一)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1年5月19日电话告知委托代理人执行情况并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

(二)反馈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终本理由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9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杨鑫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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