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1480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1291民初1480号
原告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丰公司)、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建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协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松、吕金艳、被告城建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普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协成公司与被告城建管理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协成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工程价款亦经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予以确定,且被告城建管理中心对所欠原告协成公司的工程款不持异议,故本院认定原告协成公司施工工程价款为3105246.18元。 原告协成公司陈述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28日组织验收,于2018年10月22日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书,被告城建管理中心对此予以认可,根据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原告协成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中,包含了5%的质量保修金,虽然建设施工合同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时间为竣工验收后的二年,尚未达到支付时间,但鉴于被告城建管理中心与原告协成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重新达成协议,约定城建管理中心于2020年6月底前支付全部价款3105246.18元,双方对包含质量保证金的全部工程价款支付时间进行了变更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协成公司主张包含质量保证金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对原告协成公司要求支付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城建管理中心未按约定期限给付工程价款,原告协成公司要求被告城建管理中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原告协成公司承建的工程系被告普丰公司委托城建管理中心代建,且原告协成公司知道被告普丰公司与城建管理中心的委托代建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故原告协成公司与被告城建管理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原告协成公司要求被告普丰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协成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城建管理中心承诺于2020年6月底前给付工程款,因城建管理中心未能按约给付工作款,原告协成公司要求对普丰商务楼在拍卖或者变卖后享有3105246.18元的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普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四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普丰公司与城建管理中心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泰州市金融服务区普丰商务楼项目代建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采用全额垫资、分期付款的方式,普丰公司将位于(泰州)市金融服务区内的普丰商务楼委托城建管理中心代建,项目总投资253810000元,城建管理中心按代建范围工程造价的1.5%作为代建管理费用,工程造价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付款方式:土建部分工程主体结构封顶付土建安装合同总价的20%,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付土建安装工程的20%,单项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的对应日付土建安装合同总价的30%,单项工程验收合格二年后的对应日(并且工程结算审计结束)付清土建安装余款;外装饰单项验收合格付外装饰合同价的40%,单项验收合格日付外装饰合同价的30%,单项验收合格日二年的对应日(并且工程审计结束)付清余款(工程保修按国家规定执行预留总价是5%,三年内无息支付)等;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9月11日,原告协成公司与被告城建管理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承建的位于泰州市金融服务区地面建筑公共部分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交由原告协成公司进行施工,合同签约价为人民币32508886.5元;根据工程量按实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竣工材料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移交;付款方式为:完成工程量的50%付合同价的30%,完成全部工程量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付至结算审计价的90%,余款(其中5%为质量保证金)在完全履行质保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此工程所涉及的款项皆不计取利息);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泰州市审计局委托扬州市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该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出具扬筑审字2019064号《泰州市金融服务区地面建筑公共部分弱电智能化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论为:合同价32508800元,施工单位报审结算造价为44907993.43元,复审审定结算造价为41333886元,核减487891元。2019年6月3日,泰州市审计局作出泰审跟意[2019]83号《跟踪审计意见单》,载明:工程施工单位送审结算价为44904993元,审计核减3571107元,审定结算价为41333886元。 2020年3月28日,原告协成公司与被告城建管理中心签订《关于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约定关于金融服务中心4号楼(由普丰公司承建)弱电智能化分摊金额为3105246.18元,因普丰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经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工程款给付时间,定于2020年6月底前支付全部工程款3105246.18元。 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05246.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05246.1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原告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对位于泰州市金融服务区普丰商务楼的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3105246.18元的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42元,由被告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给原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1642元。
审 判 长  袁伯民 人民陪审员  王金传 人民陪审员  王少平
法官 助理  夏誉峰 书 记 员  吴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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