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异113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36238T,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97850899X,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南京协成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外人**于2021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2021)苏1291执恢1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凯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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