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路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路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5887号
原告:中山市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金斗大桥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0。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家俊,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路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318668。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中山市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路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路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计2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