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48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市铭汇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港昌路947号1栋2单元4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J5G67K。
法定代表人:崔洪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奇生,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路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石家庄市青园街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1318668。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
珠海市铭汇轩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路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路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4941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市铭汇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市铭汇轩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489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路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4941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