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27民初681号
原告:河北硕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116号瀚海商务楼626室。
法定代表人:倪园园,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路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25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河北硕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路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硕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硕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9元,由原告河北硕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