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中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8226号
原告:陕西中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18F。
法定代表人:任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向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越,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街北、心怡路东亚新广场B座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3170999Y。
法定代表人:马昌甫。
原告陕西中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中基建设公司”)与被告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中基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中基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及自转款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以保证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以年化1.75%计算至2021年2月1日为4384.72元,利息请求支付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本息止),本息暂计204384.7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31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19-2020年监理服务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从而参与被告组织的该项目投标,并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该项目已于2019年11月6日开标,原告未中标该项目。截止至2021年1月31日,被告仍未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384.72元。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如诉请。
被告百汇公司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招标编号为BHTC-FW-2019-0969《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19-2020年监理服务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一份,主要内容为: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金额为20万元,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为:开户名称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铁路支行,账号41×××69,在转账备注栏表明“XX项目投标保证金”,备注栏中无需填写单位名称。
2019年10月31日,原告向上述的被告账户转账20万元,用途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19-2020年监理服务集中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2019年11月12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19-2020年监理服务集中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显示,中标公司中无原告陕西中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中国银行电子回单、招标公告等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指定账户即招标代理方被告的账户转入涉案项目保证金,涉案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19年11月12日发布,该公告中未显示原告中标,被告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的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百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中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6元,减半收取计2183元,由被告百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鹏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