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945号
原告隽**,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该公司员工。
原告隽**诉被告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隽**、被告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3474号裁决,隽**以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隽**为被告,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陕0113民初1260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穆 瑾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汤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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