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1662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33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本案案款,本院并将案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其中案款39493.25元执行费499.59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