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6639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选铭,男,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诉被告**、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2022年2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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