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中基项目管理公司,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9214)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40832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808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PBLL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1元,减半收取29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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