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9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审被告: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1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新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30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新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新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新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陕西新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