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12民初2444号
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4元,由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新福
书记员 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