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3542号
原告:上海**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5幢1477室。
法定代表人:董修娟,总经理。
被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孙斌武。
原告上海**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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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沈增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戴薇
书 记 员 陈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