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彭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9303号 原告:陕西彭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澈力**,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彭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彭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现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中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且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彭薄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     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