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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149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中元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86165C。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中元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O二O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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