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800号
原告: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松华,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域房地产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杭州东街666号大德豪庭7栋3层109室。
法定代表人:徐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域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于瑞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