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颂雅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志海投资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239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237938。
法定代表人:高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志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延政西大道**创研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3869122U。
法定代表人:杨小素。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何家亮
审判员 戴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