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928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琼,陕西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楠,陕西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南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彬,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艺超,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后4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孟 元 元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邢 彤 丹
打印:相丽华 校对:曹娅楠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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