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颂雅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0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l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南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龙,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汇子,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刁春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敏
审判员  岳新文
审判员  周向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郝苗
书记员  张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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