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5民初2750号
原告: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梁爽(实习),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原告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美颂雅庭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颂雅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梁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颂雅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开始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原告承揽了郑州德威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德威广场项目”装修工程,委派被告担任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的实施。2015年6月,被告隐瞒原告私自从德威公司领取50万元。原告与德威公司因工程款纠纷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3日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该50万元为德威公司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该笔款项,被告拒不归还。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原告美颂雅庭公司任职工装直营项目二部营运副总。2014年5月15日,原告美颂雅庭公司与郑州德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德威广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委派***担任项目经理,负责实施该项目,***作为授权签约人在该施工合同中签字。施工完毕后,美颂雅庭公司与郑州德威置业有限公司就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并诉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案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919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于2015年6月24日从郑州德威置业有限公司领取工程款50万元。***在收到上述工程款后至今未归还给美颂雅庭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美颂雅庭公司的员工,其授美颂雅庭公司委派担任德威广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的项目经理,其所实施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美颂雅庭公司承担。***在收到郑州德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美颂雅庭公司的50万元工程款后,应当将该工程款项支付给美颂雅庭公司,故原告美颂雅庭公司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 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