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3民初32号
原告: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
负责人:乔彤,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维多,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志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海。
原告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与被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清艳
审判员 付佳杰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