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光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21执恢417号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曙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光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祥。
本院在执行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光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今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完毕。
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光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光发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互联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岩
审判员 郭白羽
审判员 菅蓓蓓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