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5民初3790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娟,内蒙古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460243273X),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武志宇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9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爱民
人民陪审员 韩丽娟
人民陪审员 程方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