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5民初3790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娟,内蒙古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460243273X),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武志宇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9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爱民
人民陪审员 韩丽娟
人民陪审员 程方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宏鹏